歐洲人權法院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預示著歐洲各國對中國引渡時代的結束
今年十月初,位在史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ECtHR)做出了一項重大的判決,此判決一旦生效,歐洲各國可能無法再把犯罪嫌疑人引渡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此決定不僅捍衛了《歐洲人權公約》(ECHR)中揭示的基本權利,同時也防止歐洲人權繼續受到中共政府的侵害。
《歐洲人權公約》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區域性司法文書,約束的對象不僅限於歐盟國家,而是涵蓋了46個歐洲國家,並且在許多方面較其他國際公約對人權的保障要進步的多。唯一不受到此《歐洲人權公約》約束的是白俄羅斯與俄羅斯;俄羅斯原是此公約的簽署國,然而其因拒絕遵守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後被逐出此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締約國
歐洲人權法院裁決書下載 [Download]:
劉姓訴波蘭政府
該案的上訴人為台灣籍男子劉宏濤(判決內容中英文名為Hung Tao Liu),主要因為波蘭當局針對將他引渡至中國的決定已獲得波蘭司法機關,包括其最高法院的批准。但是上訴人認為,將他引渡到中國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關於禁止酷刑和虐待以及禁止剝奪公平審判權的第 3 條和第 6 條。
此判例將做為所有歐洲國家的法院在未來對中國的引渡決定之基準;同時也讓歐洲政府在思考同意啟動中國要求的引渡程序時,就知道法院幾乎不可能批准。
本案與判決之要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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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目前已知歐洲人權法院“首樁”審理引渡到中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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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劉宏濤並不屬於宗教或少數民族,也不是異議人士或知名的中共批評者。與此恰好相反,他是被指控犯有網絡欺詐、白領犯罪的“一般犯罪”嫌疑人,也就是一般而言中國最容易成功要求引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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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決基於《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禁止酷刑和虐待),非常明確地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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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認為,他在波蘭等待最終裁決的時間過長(現已超過五年),因此波蘭當局還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禁止任意拘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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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波蘭當局能夠提出上訴,將案件提交給歐洲人權法院大審判庭(grand chamber)也就是該法院的最高法庭,但由於判決要點已相當清楚,波蘭政府應該不可能會想再上訴。即使如此,根據法律專家的意見,也極可能會被駁回,並可能導致法院對波蘭當局作出更不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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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情勢分析,除非波蘭當局提出上訴,否則該判決將在其發布之日(2022年10月6日)三個月之後(2023年1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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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指責中國最近拒絕與聯合國機構合作,例如自2019 年期限結束後仍拒絕向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報告。另外,法院還認為中國對波蘭當局的非正式承諾缺乏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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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義大利和賽普勒斯處理相關引渡至中國之案件的律師,已經納入並且在利用此判例,來確保法庭最終會拒絕這些國家正在進行的引渡程序。
劉洪濤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律師,波蘭法學教授馬爾辛·戈爾斯基(Marcin Gorski)同意這一結果具有重要意義,並指出法院的一致裁決很重要,這降低了波蘭或其他國家對判決提出上訴的可能性。
裁決的效力
這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在生效後將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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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歐洲地區正在處理的中國引渡的請求被法院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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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家的司法部停止批准中國提出司法引渡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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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獲准引渡但尚未執行的案件,予以禁止。
分析這項判決,其中的三個面向特別具有突破性。首先,法院為一項涉嫌共同犯罪(非政治或軍事犯罪)之案件作出裁決; 其次,該案當事人並非參與政治活動或屬於任何宗教或少數民族;此外,法院強調,考慮到“中國拘留設施和監獄使用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的可信度,並持續有報告上呈”,被引渡者無需自行證明“具體的個人恐懼理由”給庭上。
簡言之,法院所作出的決定並非依據引渡人本人的背景、被控之罪行或其他因素等特殊情況,而是,根據法院的說法,任一人只要被引渡至中國都將面臨真實的酷刑虐待之風險。
這也意味著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的 46 個歐洲國家面臨更大的壓力,要求其暫停此類條約(見下中歐引渡條約現狀示意圖)。
正如專門從事引渡事務並長期與歐洲人權法院合作的律師 Ben Keith 所說:
“歐洲人權法院在劉姓訴波蘭政府案中所做的判決是前所未見的。 這是斯特拉斯堡法院就引渡到中國的第一起案件。 許多其他案件沒有得到許可,例如從西班牙引渡的94人。”
這些引渡條約不僅對歐洲的法治構成嚴重威脅,在歐洲人權法院的這個判決出路後,也將使這些條約變得毫無意義,只能做為中國試圖象徵性地擴大“司法合作”,並為其急遽惡化的司法體制提供了合法性。目前已簽署但未批准對中引渡條約的兩個國家,希臘和土耳其,應該在考慮批准的問題上三思。
中歐引渡條約現狀示意圖
(紅色 = 已批准條約、黃色 = 已簽署,尚未批准、綠色 = 無條約)
判決分析
法院指出,波蘭當局並未尋求任何外交保證,而只在取得中國的非正式聲明便支持引渡。
Ben Keith評論說:
關於政府保證的辯解令人擔憂。在引渡和一些移民案件中,政府保證被用來作為人權疑慮的擋箭牌。但是,這類的保證必須是一個莊嚴的外交承諾,若被違反將招致強力的遣責。然而根據我的經驗,除了道歉,對違反保證的行為沒有任何補救措施。實際上,對於中國在引渡過程中作出的任何保證,即使並非完全不能採信,也必須持懷疑態度。在酷刑是如此的普遍和系統化的環境下,任何的保證似乎都是毫無價值的。
據法院稱:“[波蘭]國內法院的評估沒有包括對所提供的最新資料的任何分析……”,也沒有包括納入系統性虐待和酷刑的總體的資料。因此,波蘭法院沒有履行其考慮到《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的義務。
保護衛士出版之對抗引渡至中國的專門指南《捉迷藏:中国的引渡问题》,概述了引渡至中國的決定涉及各國的一切問題;全面研究了向中國引渡的各個方面、目標對象所涉及的風險,以及參與此類司法合作會如何破壞該國的法治基礎。
法院還被要求根據關於《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公平審判權)進行分析與審查來決定是否該拒絕引渡,但可惜的是,法院的結論是,由於引渡本身已因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而被停止,因此沒有必要就公平審判權做出裁定。
倘若法院能對這一點進行審查(過去尚未有先例),進一步根據關於公平審判權作出判決,可能會以在中國缺乏公平審判為由禁止引渡,進一步增加對歐洲國家暫停現有引渡條約的壓力。
歐洲人權法院先前的一項判決便已確定,各國外交部出版的 "國家報告" 和聯合國機構的報告應同被視為具有權威性。在此案中裁決的基礎資訊仍大部分依據來自聯合國的官方報告,包括如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2008年和2016年關於中國的報告,其中明確闡述中國境內令人驚懾的系統性酷刑和虐待。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應於2019年底提交新的國家報告予以該委員會,但至今政府仍未提交任何正式報告。歐洲人權法院的決定也呼應了這一點,在談及關於酷刑情況的舊資料時提及 “這說明了中國政府與國際人權保護機構的合作顯然有限。”
法院在其判決中還引用了瑞典最高法院於 2019 年作出的禁止引渡的決定,在該決定中,保護衛士提供了專家證人證詞以及國際特赦組織、自由之家、人權觀察和美國國務院國別報告(2018 年)的報告。
判決還認為,波蘭司法部長尚未簽署波蘭法院執行引渡決定的事實,並不構成案件沒有用盡所有國內機制就被提交到歐洲人權法院。這個小問題很重要,因為它開創了一個先例,即不需要等到政府最後正式批准並執行引渡,一旦國內最高法院裁定同意引渡程序就可以將案件提交到歐洲人權法院。
技術上來說,該裁決是基於《歐洲人權公約》第39條的一項臨時措施,並在2018年9月12日收到此案後,直至判決於三個月後生效的這段期間,暫停一切引渡程序和政府繼續上訴的空間。
該案當事人劉洪濤簡介
台籍男子劉洪濤目前因被控參與了一個在境外(西班牙)運營的大型線上詐騙集團,2017 年起至今超過五年仍舊被關押於波蘭的拘留所(Warzaw-Bialoleka Detention Center),目前委任馬爾辛·戈爾斯基(Marcin Gorski)做為律師。此非法集團由近260人組成,成員主要為台灣人。 早在 2016 年至 2017 年,該組織就被西班牙和中國的聯合執法行動強力打擊。
2017-2018 年,西班牙法院無視《歐洲人權公約》、不顧台灣的抗議,批准將約 208 名台灣人分批引渡到中國。他們的律師試圖將案件提交給歐洲人權法院皆遭到拒絕。 一些被引渡的人已經失去聯繫,他們的律師也無法得知他們被關押在哪裡,也無法得知監獄的生活條件。事實上,此案中,波蘭當局曾在辯護中引用了西班牙的決定,但被其說詞歐洲人權法院否決。此後,波蘭法院似乎已獲悉,並於 2021 年阻止了一引渡請求,並意識到中國的保證即使根據中國法律也缺乏法律效力,即使有效,實際上也無法執行。波蘭當局本身還被認定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 5 條(禁止任意拘留)。 除了拒絕引渡、釋放劉先生外,法院還指示波蘭向他支付賠償金。
引渡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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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12月 8日國際刑警組織於(INTERPOL)向劉發出紅色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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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8 月 6日在波蘭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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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引渡劉洪濤。此後不久,波蘭當局要求中方提供更多訊息和外交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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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月8日中方提供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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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7日波蘭法院決定政府能繼續進行引渡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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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7 月 26 日華沙上訴法院維持了該決定,表示 “……強調沒有理由斷定申請人的權利會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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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9 日律師提出臨時措施請求以停止執行引渡等待進一步審查;同時,律師替當事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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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1 日波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縱使律師上訴內容強調了下級法院未能適當考慮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行為。
塞浦路斯、意大利和葡萄牙有令人擔憂的案例
保護衛士長期關注最近獲准引渡但尚未執行或尚未批准的案件,以葡萄牙的張海燕為例。葡萄牙的司法系統(曾上訴至最高法院)未能考慮,引渡所產生的問題以及葡萄牙根據《歐洲人權公約》應盡的義務,侵害歐洲法治。
張海燕的律師一直在準備將案件提交給歐洲人權法院。如果葡萄牙執意引渡,保護衛士將準備要求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代表張海燕進行干預。來自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必然意味著葡萄牙司法部必須拒絕引渡。保護衛士對被摩洛哥拘留的維吾爾人Idris Hasan案件提出了同樣的呼籲,他正等待著被引渡到中國。
同樣,在賽普勒斯法院對引渡至中國的案件必須以駁回告終。但是,中國已經對他的妻子發出了(濫用的)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Red Notice)要求將其引渡。賽普勒斯司法部應一併拒絕這一要求,避免浪費賽普勒斯納稅人的錢和損害該國的法律制度。
同樣,義大利的一審法院也必須迅速駁回正在進行審判的一件因紅色通緝令逮捕而生的引渡案件―當事人為一家知名中國公司的前高級經理,被中國指控涉嫌經濟犯罪。被引渡人的一名親屬目前被非法逮捕六個月,以迫使被引渡人返回中國(與上述賽普勒斯案中暴露的行為相似)。
就國際刑警組織而言,一旦引渡被拒絕,根據其規則和章程,國際刑警組織必須迅速採取行動,取消中國發布的紅色通緝令,特別是在保障衛士揭露中國如何濫用國際刑警組織系統而沒有受到任何處罰之後。
引渡程序
引渡過程因國家而異,但通常經由政府和司法機關核准。 最常見的是,政府首先收到外國引渡請求,其後必須首先決定是否允許。若同意引渡,該請求會通過司法程序。 在一些國家,一旦法院批准,司法部長也必須稍後批准執行引渡。在歐洲人權法院劉姓訴波蘭政府判決發布後,政府和司法機關都可以藉此判決抵制那些既損歐洲國家又有助於中國擴大其長臂警務和控制的企圖的非法行為。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引渡條約問題
大多數(但不是全部)國家可以根據要求引渡罪犯。 不需要雙邊條約。 此外,對於經濟犯罪和毒品犯罪,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下有一項國際多邊條約。 雙邊條約的唯一目的是加快進程並使其正式化。 考慮到中國司法系統的薄弱,以及近年來顯著惡化的情況,沒有理由與中國一起朝這個方向發展。
保護衛士的非自願回國報告概述了中國利用非法手段尋求遣返所聲稱的逃犯的多種方式,從 “勸說”、向海外派遣特工、到騷擾和直接綁架。報告顯示了在與中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中,這種做法有多少次,並揭示了通過中國警方的"獵狐行動"成功遣返了1萬人,其中大部分是較高知名度的目標。
正如保護衛士的研究一再表明,甚至最近也得到了中國外交部的證實,北京將引渡條約視為為其跨國治安行為建立合法性的一種手段。在其他非法手段更容易的情況下,它能更恣意地、故意地忽視了引渡程序。
十月初,中國外交部表示,引渡程序相當"繁瑣的",而且由於一些歐洲國家拒絕中國的引渡請求,中國認為它有權使用其他方法(把人抓捕回中國),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受影響國家的司法及主權。然而,沒有一個歐洲政府對此言論作出反應。
許多歐洲的法律界人士、檢察官和法官不諳甚至全然不了解現代中國體制及其刑事司法系統,因此經常在基本問題上犯錯,例如在考慮引渡問題時,必須參照《歐洲人權公約》禁止的人權危害。
此外,由政府簽署與立法者批准的雙邊引渡條約,實際上對該國檢察官、法官和司法部門表示:"一般來說,向中國的引渡是可以接受的." 縱使,這並非立法者有意釋出的信號,但在法庭上會被如此解讀。
保護衛士的最新調查報告《海外110》利用中國警方、政府和國家媒體的消息來源,記錄了中國對海外中國公民使用"勸返"策略的工作,對目標人物的子女、配偶和家人進行威脅。中國聲稱從2021年4月到2022年7月,有23萬人通過這種方式”被遣返”。與此相關的是中國警察在海外設立的”服務站”,在某些情況下被證明參與了這些行動。
鑑於這一發展,也就是愈來愈多的法院拒絕引渡,特別是基於中國刑事司法系統的嚴重惡化,每個與中國持有引渡條約的歐盟成員國都需要暫停引渡,情況類似於香港通過《國家安全法》後各國政府暫停與香港簽訂條約的方式暫停引渡。與中國簽訂這樣的條約破壞了歐洲對法治和《歐洲人權公約》的承諾。唯一的受益者是中國,它將利用批准條約來說服其他國家也簽署條約。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參見保護衛士關於向中國引渡的概況介紹,可在此下載一頁PDF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