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联合国工作组呈递余文生强迫失踪问题

201821日,RSDLMonitor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OHCHR)的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就中国律师余文生的情况呈递了书信。以下为经过编辑后的版本。   关于余文生:男,出生于中国北京。于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起在北京开始进行法律代理。渐渐成为中国人权社区的知名律师。主要代理政治敏感案件、为其他被迫害的律师提供援助、以及对政治改革的积极倡导。   关于他的失踪:余文生于2018年1月19日被北京警方带走。1月24日,北京警方声称他的案件已经转交到另外的办案机关,但并未告知具体哪个机关。1月27日,警方向余的妻子出示一张显示他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书。   当前的情况:余文生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系“危害国家安全”类别下的罪名。也意味着警方有权利隐瞒他的下落,拒绝家人和律师的会见,并且持续断绝他与外界的联系。他可以被合法地关押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长达六个月,且很有可能被单独关押。RSDL不需要法庭的批准即可实施。   担忧的问题:基于早前RSDL受害者的经历,尤其是在维权群体中那些被指控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余文生很有可能被长时间的单独关押,被切断与外界的联系,并且被阻止检察院人员对监视居住人员情况的检查监督,因此他将很有可能遭遇身体和精神的酷刑。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工作组

为使文字简洁便于阅读,本呈递为编辑后版本

信息表

关于被失踪人员的信息

(a) *余 (b) * :  文生 (d) 性别:男         (e) 职业……律师 身份证信息已隐藏 (g) 出生日期:1967-11-11 (h) 出生地:中国北京 (k) 国籍:中国  

关于事件的信息

(a) * 被逮捕(或拘留,失踪)日期 

  •  2018119日早上630被逮捕
  • 2018124日至2018128日被失踪,具体时间点不详

  (b) * 被逮捕(或拘留,失踪)地点   拘留:2018年1月19日大约早上6:30,余文生被北京市石景山区警方联合特警队于北京石景山区古盛路的停车场逮捕。当时,他正带他13岁的儿子下楼去上学。余文生被带往石景山区分局,并被指控“妨碍公务罪”。   失踪:关押余文生的石景山区看守所人员于1月24日,25日,26日连续三天告知余的律师他的案件已经被转移到另外的办案机关,因此余文生已经不在他们的管辖下了。但是拒绝提供更多关于余下落的细节。   1月27日晚上9点至凌晨1点,北京警方联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警方,对余文生的办公室和住家分别进行了搜查,当时余文生之妻许艳也在搜查现场。从办公室前往住家搜查的途中,铜山区警方向许艳出示对余文生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的通知书,通知书上显示由铜山区警方行使权利,并且对余的罪名已经转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中国刑法第105条),这是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类别下的一个罪名。此通知书上并没有标明,许艳也从没有被告知过余文生被关押的地点。  

关于RSDL的说明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为一项警方可以在不需要法院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将嫌疑人带走,且将人置于看守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之外的地点长达六个月的强制措施。   警方可以拒绝被监视居住人员与辩护律师的会见(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而且如果对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指控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类别下,也可以拒绝通知其家属关于此被监视居住人员的下落(刑事诉讼法第83条)。   在《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中,(第17条)仅列出了检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监视居住人员谈话等调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在实施监督活动时,不得妨碍侦察办案工作(第19条)。而警方具有权利决定此类监督活动是否有妨碍侦察。   一旦此类危害国家安全的例外条款被启用,RSDL整个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员所关押的地点不会被本人和其家属知道,也无法获得代理律师的会见。更糟糕的是,也不会得到检察院人员对监视居住期间情况的监督检查。基于早前对RSDL的实施情况,我们可以得知被监视居住人员将被单独关押,而且在此期间可能遭受身体和精神的酷刑。

关于此案的更多相关情况

  余文生被带走当天(1月19日),石景山区警方搜查了余的住家和办公室,搜走了他的几台电脑,一些文件和几部手机。   1月27日,警方再一次搜查了余文生的家。当天早上9点左右,余的妻子许艳发现家里忽然断电,当她带着儿子到外面查看时,来自石景山和铜山区两地的警方瞬间将母子俩包围住。他们搜走了母子俩的手机,并且用接下来的四个小时对家里进行了搜查,一直到1月28日凌晨1点,拿走了很多其他的资料。警方没有将搜查情况写成笔录供许艳签字,此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另外,警方也没有给许艳提供被查封的物品清单供其签字确认,或提供一份列明查封清单的副本,此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   在搜查期间,徐州市铜山区警方向许艳出示显示余文生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书。此通知书上显示余的指控已经被转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且目前在铜山区警方的管辖下。   此次搜查结束后,石景山区警方也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传唤了许艳,其被带到北京石景山区广宁派出所进行通宵审讯,第二天早上又再次被审讯。   1月28日下午2点左右,警方将许艳带回家,并对家里再一次进行了搜查。这一次他们搜走了余文生的一些信仰案件资料,以及联合国官方出版的一些文件。此时,许艳已经被释放,警方在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4,当许艳从拘留中获得自由后并没有被出示或发放释放证明。   说明:虽然列明余文生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书上的日期为2018年1月27日,但当2018124余的律师和家属前往石景山区看守所要求会见时,当时看守所的回复就已经是余的案件已经转移到另外的办案机关,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了。   (c) * 此人最后被人看见的日期 大约在2018年1月19日早上6:30,他13岁的儿子,当时见证了父亲被警方于北京石景山区古盛路带走。   根据余文生的拘留通知书显示,他最后被知道的下落是在石景山区看守所。     (d) * 此人最后被人看见的地点   同上(c)   (e) 请提供失踪发生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描述   2018年1月19日大约早上6:30,石景山区警方连同一支特警队,大约20人将余文生和其孩子团团围住,当时他正准备送孩子去上学。   接下来余文生被警方押上一辆车,快速驶离了停车场。他的儿子慌忙跑上楼告知他的母亲刚刚发生的事情。   (f) * 相信对此次失踪事件负责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支持势力   官方的文件显示余文生最初的拘留是由北京市石景山区分局行使的。他随后被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办案机关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警方,这或许只有在经过了更高级别的警方批准和协调后才可能。余的案件与徐州没有任何直接联系,而且他被转移到徐州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警方希望在一个远离北京的地点处理他的案件,因为余出生于北京,而且在北京居住和工作,在那里他有更多的援助资源。   余文生的失踪违反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的多条规定。   余文生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警方拒绝确认其本人的关押地点,徐州市铜山区警方在此违反了公约第2条。北京石景山区警方拒绝告知余文生具体被转移到哪个办案机关,在此也同样地违反了公约第2条规定。   每一次办案机关对余文生下落的隐瞒,导致了他的秘密监禁事实,直接违反了公约第17条第1段规定。   余文生的律师以及家属被剥夺了以任何形式与其沟通的权利,此行为违反了公约第17条,第2段中的第四、五、六节规定。   通过隐瞒余文生当前的下落,徐州市铜山区警方违反了公约第17条第3段的第5节规定,而北京石景山区警方则违反了此段中的第8节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警方也违反了公约第18条第1段的第2节规定,而北京石景山区警方也违反了同条同段中第4节规定。    (g) 请说明你为什么认为政府当局或与之相关的人可能要为此事件负责   官方文件以及当事人的儿子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余文生处于中国警方的关押下。

  • 北京石景山警方为最初关押余文生的办案机关
  • 北京石景山警方和徐州铜山区警方搜查了余文生的住家以及办公室
  • 对余文生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书来自徐州市铜山区警方。

(h) 如果此事件有证人,请提供他们的名字以及与受害者的关系,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请具体说明   余文生的儿子见证了2018年1月19日最初的拘留。警方也于2018年1月20日向其妻子许艳出示了对其的拘留通知,并且后来在1月27日又收到通知书显示他已经被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i) 关于此案件的附加信息,请列明任何可能对找到此人有用的相关信息   关于余文生:余是中国最知名的律师之一。于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开始做代理律师工作。此前余被拘留过两次,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他尝试过提交申诉材料,针对2014年他被北京警方拘留的99天内所遭遇到的酷刑。   2017年中期,在他尝试为于2015年7月失踪的律师伙伴王全璋代理后,余的律师资格证年审申请被拒绝。今年1月12日,他成立新律所的申请被拒,因为他曾公开地表达反对共产党领导的言论。   2018年1月15日,相关部门以他未被律师事务所雇佣长达六个月为由吊销了他的律师执照。(注:在中国,如果没有有效的律师执照,将无法被律所雇佣为律师)   2018年1月18日,被抓捕的前一天,他在网上发表了呼吁政治改革的公开信。  

关于失踪之后所采取的行动

  * 说明家属或他人为找到此人采取了哪些行动   (a) 多位律师多次尝试会见 自1月19日至1月26日期间,7位不同的律师分别前往了石景山区看守所总共9次,其中几位是余文生已经指定授权的代理律师。所有的会面请求都遭到拒绝,不予会见的理由要么是看守所当天不上班,或是会见请求未经提前预约。1月24日至26日期间,看守所的回复则为余的案件已经转到另外的办案机关。   (b) 其他行动 余文生的妻子许艳也前往石景山区看守所多次要求会见其丈夫,以及为丈夫存钱便于在看守所期间使用。但两个请求都遭到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