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法院裁定拒绝引渡台湾人到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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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捷克宪法法院(CCC)在其网站上发布一项裁定(捷克语),宣布受中国政府指控电信诈骗的8名台湾公民不可被引渡到中国。

位于布拉格的宪法法院裁定,2018年布拉格市法院作出的引渡决定,虽然随后布拉格高等法院支持该决定,但并未考虑到如果将这些台湾公民引渡到中国,他们可能会遭受酷刑和其他非人道待遇的情况。

此次对北京引渡请求的拒绝,是在瑞典最高法院去年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之后,当时保护卫士组织主任彼得 达林在瑞典的裁决中提供证据,最终瑞典同样以人权为由,拒绝向中国引渡其头号通缉犯。

捷克宪法法院属于特别法院,负责监督涉及侵犯宪法规定的人权案件。它是该国审理此类案件的最高法院,其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可再次翻案。

瑞典和捷克法院均参考了《欧洲人权公约》(ECHR)拒绝向中国引渡。捷克宪法法院还参考了本国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正如瑞典法院也曾依据其《引渡法》进行裁决。

在台湾公民的案件中,捷克法院援引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本国宪章第7(2)条法规,这些条款的措辞一致指明: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

宪法法院获得来自捷克外交部、中国大使馆证据以及国际机构和组织报告,认定中国作出关于嫌疑人不会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保证不够充分。部分原因是,保证并非由一个据中国法律有权履行这些保证的机构提供。法院还指出,仅凭法律本身并不足以裁定在中国不会发生酷刑,因为尽管中国法律规定了禁止酷刑,但所提供的证据表明,酷刑现象普遍存在。

此外,法院指出,一旦这些台湾公民被引渡到中国,并不确定捷克驻中国的领事人员将被允许探视这些台湾公民,因为中国法律没有保障这种探视权。法院还认为,即使答应进行探访,也不认为将有某种有助于确保台湾人免受酷刑的探访方式。最后,法院认为中方不一定会履行允许探视的承诺。判决书进一步指出,各国必须对中国的这种保证持谨慎态度,并回望过去中国是否兑现了签订《欧洲人权公约》其他欧洲国家的这种保证。

涉案台湾公民尚未被引渡到中国,是由于2019年捷克政府给予他们 “辅助性保护

辅助性保护的对象是非欧盟公民,那些虽然不具备难民资格,但如果被强迫前往另一个国家将面临受到严重伤害可能性的人员。

 

中国与其引渡争端

我们支持瑞典和捷克政府决定拒绝中国的这些引渡要求,因为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没有正当程序保障,酷刑、强迫失踪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猖獗的国家。2013至2017年期间,中国一审刑事案件的定罪率高达99.94%以上。

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推动与世界各国达成引渡协议,但结果好坏参半。

当然,最明显的失败是在香港,去年与中国大陆达成引渡协议的提案令香港民众异常愤怒,引发了数月的大规模抗议。导致该提案暂时被搁置。

最近的失败还包括澳大利亚政府2017年的一项决定,因为人权问题,澳大利亚政府搁置了批准与中国签订的引渡条约的计划

2019年,首尔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将22名在韩国被判犯有电信诈骗罪的台湾公民送回中国大陆。相反地,韩国将这些人送回了台湾。尽管韩中两国有签订引渡协议。

2020年,新西兰上诉法院一起最新案件和瑞典最高法院均拒绝了引渡,最近法国也拒绝了一起中国的引渡请求。目前,新西兰最高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去年,马德里以电信诈骗罪将200多名台湾公民遣往中国大陆。最近,比利时批准了与中国的引渡协议,使得与中国签订引渡协议国家总数达到37个,在欧洲包括法国、葡萄牙、意大利、立陶宛、波斯尼亚、白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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