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马格尼茨基制裁申请范本

 

范本原文来自Human Rights First组织,由保护卫士根据中国特定情况进行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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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美国国务院和美国财政部建议对有关侵犯人权和/或腐败行为的制裁正式呈件

依据如下法律:

《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根据13818号行政命令实施

以及

2020年进一步综合拨款法案》第7031C)节

 

呈递机构:[NGO (非政府组织)名称]

联系人:[该NGO与呈件相关联系人,包括姓名,邮箱,电话号码]

 

呈递机构简介:

* 提供机构简短介绍,包括说明贵NGO或团体与呈件的关联;

* 如适用,请包括协作完成呈件的其他NGO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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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是致力于亚洲多国人权问题的国际人权组织,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香港。我们详细记录了中国警察和其他安全部门所参与的侵犯人权行为,并撰写了相关报告(请见报告[此处提供相关的网站链接])。[XX]人权组织代表于2018年1月1日就中国的人权问题前往国会作证。我们还多次向美国国务院和联合国的官员提交简报。

呈件由我方与ABC人权组织合作起草

 

 

第一部分:案例摘要

 

* 提供一页篇幅的案例摘要。案例摘要将是重要的宣传工具,经提请人允许,摘要将被提供给美国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官员以及适用的外国政府和非国家利益相关者。

* 案例摘要的目的是向决策者简要介绍提交材料中的事实,包括与所指控的腐败行为和/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背景和事实有关的信息。在短短一页篇幅中,应明确列出肇事者对指控罪行的责任,并简要说明为何对该案实施制裁符合美国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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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国

肇事者(2人):刘军,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自2016年7月至今);张瑞,天津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队长(自2015年1月起)。

 

案件摘要:

刘军和张瑞均为天津市公安局的部门领导,国内安全保卫支队由中国公安机关管辖,负责实施中国的“维稳”政策以及压制和管控异议人士的部门,作为领导,刘军和张瑞对其部门所实施的对政治犯任意羁押和酷刑的行为负有责任。

天津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长期以来在中国实施系统性的侵犯人权行为,根据可靠的人权组织报告以及遭到其虐待的受害者证词,人们被安全保卫支队人员押往秘密设施,在这些设施中遭受各种形式酷刑,包括严重殴打,包括过去五年内的常规侵犯活动。[1]该行为模式显示,人们被国保支队拘捕到某地点,并在那里遭受数小时或数天的酷刑,在个别情况下长达数月。天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实施的酷刑通常包括严重殴打,剥夺睡眠,剥夺食物,长期处于压力状态的拘留,暴露于极端室内温度,性虐待和电击等。其实施酷刑的普遍目的是向受害者获取强迫口供,以便用于虚伪的司法程序,通过这个装饰性的司法程序,酷刑受害者往往被以“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聚众扰乱公众秩序”等罪名定罪。

刘军、张瑞二人在天津市公安局担任领导已有数年,并指挥了直接参与天津市公安局部署的酷刑计划部门。由于二位在天津市公安局的领导职务,以及在天津市公安局所辖设施内发生酷刑的频繁度和普遍性,二位应该知情其指挥下的部门参与了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此外,可靠的证据表明,刘军、张瑞二人均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酷刑行为,或有意对直接实施酷刑人员进行调查并施加惩罚。刘军、张瑞二人应该作为从事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全球马格尼茨基法案》和《13818号行政命令》对其进行制裁。

对刘军、张瑞二人实施制裁将有利美国国家利益。制裁将重申美国政府对追究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肇事者的承诺。它将向中国政府传达一个明确的信息,即美国不会容忍借国家安全罪为名,行严重侵犯人权之实的行为。虽然中国与美国在地区安全举措方面进行了合作,但中国天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显然参与了系统而广泛的侵犯人权行为,毫无疑问,这是总统发布《第13818号行政命令》有意针对的活动性质。

 

第二部分:肇事者信息

 

* 在个人和实体/组织机构名称上要保持一致,并尽可能使用正式名称。

* 如果有条件,可请无偿法律人士通过WorldCheck或类似的筛查数据库对肇事者进行搜索,以获取其他可用身份信息。

* 如呈件中涉及某个实体/组织机构领导或官员,要求因为其部门实施的侵犯行为负有指挥责任受到制裁(根据行政命令所规定的制裁情况),则个人或公民组织应当搜集包括政府组织架构图和尽可能多的其他背景信息,以表明部门官员对直接实施侵犯人权或腐败的肇事者拥有实权的情况。

 

肇事者姓名: 刘军

国籍:  中国

职称: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自2016年7月起)

出生日期: 1971年12月14日

其他已知个人身份信息 (护照号码、地址等): 居住地为中国天津市;护照号:XXXXXXX;中国身份证号:XXXXXXXXX

过去是否入境美国:有,到美国旅行频繁,包括但不限于2016年4月,2017年2月,2018年5月。

-此处插入照片-

 

肇事者姓名: 张瑞

国籍:  中国

职称:天津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以下简称国保支队)队长(自2015年1月起)

出生日期: 1980年10月09日

其他已知个人身份信息 (护照号码、地址等): 居住地为中国天津市;护照号:XXXXXXX;中国身份证号:XXXXXXXXX

过去是否入境美国:未知

 

-此处插入照片-

 

第三部分:提供肇事者和协作者控制资产清单

 

* 在衡量是否制裁某个案件时,美国政府的重要考虑因素,是了解被指控的肇事者拥有或控制的金融资产,这些资产可被冻结,封锁或以其他方式破坏的规模。此类资产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帐户;房地产;奢侈品(例如游艇,跑车,手表,收藏品等);商业所有权,股份或其他有价值的利益。

* 美国财政部将优先“关系网络制裁”案件,或那些能够将犯罪实体的多个肇事者和协作者捆绑在一起进行整体目标打击的案件。提交制裁的个人和公民团体,应尽可能充实美国政府对关系网络和协作者的认识,包括适当地创建关系网络地图或图表等,这将极大的加强案件被制裁的可能性。

 

ê示范文本

 

与刘军相关资产清单:

资产说明

与肇事者本人关系

资产地点

资产价值

中国工商银行帐户

本人为所有人

中国北京

未知

美国佛罗里达房产

由其妻子所有

1234 Miami Street

Miami, FL 1234 美国迈阿密

2016年估值3500万美金

豪华游艇

据报道由本人所有[2]

未知,此前停靠于巴塞罗那港口

据报道以6000万美金购入[3]

 

刘军协作者名单:

协作者姓名

身份信息

与肇事者本人关系

李娟

国籍:中国

出生日期:1980年1月2日

刘军之妻,代刘军以她的名字注册持有房产

Juan Doe

 

                                 

国籍:西班牙

出生日期:1970年2月2日

经纪人,代刘军购买海外房产并签署合同[4]

 

与张瑞相关资产清单:

没有已知资产

 

张瑞协作者名单:

没有已知名单

 

第四部分:事实背景介绍

 

* 简要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以便了解该罪行的性质,以及肇事者个人参与实施犯罪的情况。通常应包括当前(中国的)政治制度简要历史以及有关长期侵犯行为的一般简介。

* 本节勿需花太多笔墨于该案的具体犯罪行为,因为稍后将在各项中进行详情说明。因此,请使用本节作为以下各节中进一步阐述案件的铺垫。

*在本节结尾处,请考虑用一段结语简述所列肇事者的罪责。

 

ê示范文本

 

天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管辖,如所附的天津市公安局组织架构图所示。 XX人权组织汇总了该国保支队所涉酷刑案件的详细信息,请见附件A

正如附件个案所表明,天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期以来在中国实施系统性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过去五年中的常规活动。[5]该行为模式显示,维权人士(很多仅仅在网上发布的言论)被国保支队拘捕到某个地点,并在那里遭受数小时或数天的酷刑,在个别情况下长达数月。天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实施的酷刑通常包括严重殴打,剥夺睡眠,剥夺食物,长期处于压力状态的拘留,暴露于极端室内温度,性虐待和电击等。[6]XX人权组织确认,至少有一名受到酷刑的人员在拘留期间死亡。被拘留者最经常遭受酷刑的原因是逼供(多数供述非本人自愿,仅仅为了结束酷刑),以便随后在庭审中作为证据,致使被拘留者获罪。指控通常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到“寻衅滋事”不等,近年甚至越加频繁的使用更为严重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许多联合国专家和人权组织均对这些指控的有效性发出质疑。[7]由于通过酷刑逼供,很多人在经历了长期羁押后往往遭到重判。

呈件中建议制裁的人员分别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其直属国保支队的高级官员。根据《第13818号行政命令》的制裁要求,呈件中提到的所有肇事者属于曾经担任或现任参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政府组织领导。此外,呈件中提供的证据证实,只有当得到各级政府官员的首肯时,天津国保支队才可能系统化的进行侵犯人权行为。由于其侵犯行为的普遍性和系统性,加上所涉酷刑事件的公开性且重复发生多年,XX人权组织认为,呈件中建议制裁的所有人员故意参与了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而且知道其领导的政府组织一直进行着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此外,呈件中建议制裁的肇事者也没有采取行动制止侵犯人权行为,或做出努力对直接参与侵犯人权的下属进行调查并实施处罚。因此,XX人权组织建议将这些人列入《全球马格尼茨基问责法》/《第13838号行政命令》制裁名单。

 

第五部分:国家利益 可预见影响论证

 

* 鉴于美国选择性实施马格尼茨基制裁,因此美国政府必须确信制裁特定个人或实体/组织机构将有利本国利益。

* 利用本节评估和描述实施制裁的影响。也就是说,尝试将自己代入美国政府官员的行列,评估美国对目标肇事者的制裁将如何推动全面的美国战略,从而影响美国与中国的双边关系,美国在中国的战略地位以及更广泛的国际形象。

* 虽然制裁某人的理由应该包括美国政府理应坚持其对促进人权和打击腐败的明确承诺(如第13818号行政命令序言所述),然而实际上最具说服力的论点,是为何某项制裁将有助促进美国利益和更广泛的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些理由可以包括:制裁特定个人或实体/组织机构的方式可以向政府,政府派别或军事部门发送有针对性的信息、孤立人权侵害者、遏制非法资金、限制未来在特定部门内侵犯人权行为、改善安全情形,以及/或者在外交会谈中发挥作用。此外也可说明将某人列入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时,对其资产进行冻结的评估。在适用的情况下,简述制裁影响时,还应试图说明对肇事者的制裁如何威慑未来类似的侵犯人权以及/或者腐败行为的发生。

 

ê示范文本

 

确保酷刑和其他禁止虐待形式不被忽视或免遭惩罚符合美国政府的利益。天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侵犯行为众所周知且证据充分。制裁该国保大队中的一位或多位高级官员,将展现美国行使对追究侵犯人权者责任,并确保针对个人刑事定罪符合公平审判权的国际标准的承诺和领导作用。

呈件中建议制裁的案件与《第13818号行政命令》中设定的目标一致,总统在命令中明确指出,美国境外的侵犯人权行为“破坏构成社会稳定,安全和运转必不可少的基本价值观”以及“破坏法治”。在基于任何目的的酷刑均对“国际政治和经济制度”构成威胁的同时,以胁迫口供为目的的酷刑具有更大危险,因为它会降低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当我们的敌人践踏法治的时,将是对全球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但当我们的盟友公开对其容忍,则是更严峻的威胁。虽然中国与美国在地区安全举措方面进行了合作,但中国天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显然参与了系统而广泛的侵犯人权行为,毫无疑问,这是总统发布《第13818号行政命令》有意针对的活动性质。如果美国忽略天津市国保支队如此公然且证据充分的人权侵犯行为,可能会引起人们质疑美国对马格尼茨基制裁体系原则承诺的诚意,并质疑美国是否有认真对待制裁的实施。针对天津国保支队的制裁,将向外界发出一个强有力的信息,即美国实施马格尼茨基制裁并非在于打击对手,而是以捍卫人权为目的。在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即使是面对美国最亲密的盟友也要向其问责。

 

第六部分:案件类型

 

* 指明所提交案件的类型。有三种指定制裁选项:1) 仅以《全球马格尼茨基问责法》以第13818号行政命令实施制裁;2) 仅以7031(c) 条款实施制裁; 3) 两者皆适用。默认情况是建议同时根据这两个机制实施制裁,因为它们的法律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提请案件都符合两个法律的审查条件。但是,如果只符合某些特定制裁标准的案件,需选择适用的制裁选项进行提交。以上两个制裁机制的三个主要区别是:

  1. 《全球马格尼茨基问责法》以第13818号行政命令实施有五年时效限制,而7031(C) 条款则没有。
  2. 《全球马格尼茨基问责法》以第13818号行政命令实施可能适用非国家行为者,而7031(C)条款不适用。
  3. 《全球马格尼茨基问责法》以第13818号行政命令实施可能适用于国家行为者犯下的治外法权罪行,而7031(C) 条款则不适用。

 

因此,要知道是否依据《全球马格尼茨基问责法》第13818号行政命令,还是7031(C)条款实施制裁,或同时根据这两者实施制裁,请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 我的案件是否涉及最近五年内发生的可制裁罪行?
  2. 呈件中建议制裁的人员是否为国家行为者(即政府官员)?
  3. 该罪行是否发生在目标国家行为者的主权领土内(包括使馆和领事馆)?

 

如果所有三个问题的回答均为“是”,则应同时根据两个制裁方案提出建议。如果问题1回答“是”,而对问题2或问题3回答“否”,则根据《全球马格尼茨基问责法》以第13818号行政命令实施提请制裁。如果问题1回答“否”,而对问题2和问题3回答“是”,则根据7031(c)条款提交。如果对问题1和问题2和/或3回答“否”,则目前没有任何制裁选项。

除了辨别要向哪些制裁机制提出建议外,每条法律中明确制裁案件的具体依据也很重要。《全球马格尼茨基问责法》允许美国政府制裁任何经由财政部长与国务卿和司法部长协商后指定的外国人:

  1. 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或同谋,直接或间接参与人员;
  2. 作为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或代表该官员行事之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或负责以下活动:
  1. 贪污,包括挪用国有资产、征收私人财产以谋取个人利益,与政府合同或自然资源开采相关腐败或贿赂;
  2. 对腐败收益进行转移或提供便利;
  1. 现任或前任实体或政府部门领导/官员,其实体或部门曾参与,或其成员有参与过严重侵犯人权、腐败或对领导/官员在任期间的腐败收益转移提供便利;
  2. 对人权侵犯行为进行或试图进行实质协助,或外国人进行的腐败行为,或对行政命令曾实施制裁人员进行或试图进行实质协助。

 

7031(c)条款要求美国政府制裁经国务卿认定符合条件的外国政府官员及其直系亲属,而符合条件的可靠信息包括:

  1. 直接或间接涉及重大腐败,包括与自然资源开采有关的腐败。
  2. 直接或间接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 附注,为了负责呈件的个人或公民组织了解有关行政命令相关的基本法规,此处提供部分《第13818号行政命令》法规中文翻译,以便在不同的案件情形下,可根据适用条款填写呈件。

 

《第13818号行政命令》部分相关法规中文翻译(英文法规全文请见脚注[8]

 

第1节:

(ii) 经由财政部长与国务卿和司法部长协商后指定的以下外国人:

  1. 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或共谋,直接或间接参与人员;
  2. 作为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或代表该官员行事之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或负责以下活动
  1. 贪污,包括挪用国有资产、征收私人财产以谋取个人利益,与政府合同或自然资源开采相关腐败或贿赂;
  2. 对腐败收益进行转移或提供便利

(C)作为以下实体的领导或官员:

  1. 包括政府机构组织的实体或其成员有参与以上(A)款和(B)款(1)(2)中所描述活动,或在该领导或官员任期时进行的与(B)款(2)中相关的活动;
  2. 由于与该领导或官员任期有关的活动,财产或财产权益受到该命令封锁的实体;
  1. 试图进行本节(ii)(A)款和(B)款(1)(2)中所述行为。                                                                             

    (iii) 经由财政部长与国务卿和司法部长协商后指定的以下任何人员(包括外国人和本国人):

  1. 向以下情形提供实质性支持、赞助,或提供财政、物质或技术支持,物品或服务:
  1. 外国人员进行的以上(ii)(A)款(B)款(1)(2)(即严重侵犯人权或腐败相关)行为;
  2. 财产和财产权益受该命令封锁人员;
  3. 包括括政府部门的任何实体,或其成员有参与任何以上由外国人员进行的(ii)(A)款(B)款(1)(2)所述活动;
  1. 受命令封锁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拥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或直接或间接代表或据称代表该人行事之人员;
  2. 试图进行以上(iii)(A)款或(B)款所述的任何活动。

 

第2节: 如果允许确认违反本命令第一节中一个或多个活动的外国人员无限制入境美国,将损害美国利益。因此应该禁止该类人群入境。

 

第3节:禁止任何人向已根据该命令被冻结财产人士提供捐赠或使其受益,也禁止向该命令中第一节所述人士提供捐赠。

 

第4节:第一节中的禁令包括:

  1. 为了财产和财产权益根据该命令被封锁的人员利益,向其提供捐赠、资金、物品或服务;
  2. 从财产和财产权益根据该命令被封锁人员处收受利益,比如捐赠、资金、物品或服务。

 

第5节:(a) 禁止任何逃避或避免、意图逃避或避免、导致违反或企图违反本命令所列任何禁令的交易;(b) 禁止任何企图密谋策划违反本命令中的禁令

 

第6节:在本行政命令中:(a) “人员”指“个人”或“实体”;(b) “实体”一词指合伙企业、协会、信托、合资企业、公司、集团、子集团或其他机构组织。

 

                                                                        ê示范文本

 

XX人权组织所提交的建议制裁名单,根据《全球马格尼茨基问责法》以第13818号行政命令实施第1节(ii)(a)(C)(1)款,对肇事者作为现任或前任 “领导或官员”,由于“其部门或成员参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规定实施制裁。

XX人权组织还建议针对此案,根据《 2019年国务院、对外行动及相关计划拨款法案》(Div. F, P.L. 117-94)第7031(c)条款,以“直接或间接多次参与重大侵犯人权行为”规定实施制裁。

 

第七部分:证据摘要

 

* 提供有关向美国政府建议制裁案件相关的事实说明,并以脚注链接、公开或非公共领域文件附录作为支持。

* 附上简要说明,有关如何获取呈件中指控罪行事实证据的方法和来源(例如,受害者亲口证词,与家属的访谈,查阅的文件等)。

* 有力的案件必然包括多个可靠且可被证实的单独来源证据,以佐证你的指控。美国政府更倾向于看到从多方来源获取的可靠证据(换句话说,某NGO组织关于一起侵犯人权行为的内部信息,与该NGO关于同一行为的公开正式报告,很可能会被视作一个单独证据来源,因此,最好将NGO的报告结合他方证据(比如联合国调查委员会)以形成多方来源)。

* 如呈件中包括多位肇事者,则应详细说明每位被指控肇事者的角色。如果呈件中涉及指控肇事者以指挥责任受到制裁,最好提供肇事者的职务说明和组织架构图,以确立职权范围。

* 对于侵犯人权案件,或由于某政府部门涉及侵犯人权行为,从而申请对该部门的领导/官员进行问责制裁的情况,所提交文件应包括:

  • 该人权侵犯行为性质以及受害者详细情况,包括为何该行为符合“重大侵犯人权”(如据7031(C)条款提交)或“严重侵犯人权”(如据马格尼茨基法案提交)定义
  • 1961年《外国援助法》(22 USC Section 2304(d)(1)) 将“重大违反国际公认的人权”定义为“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未经指控或审判的长期拘留,通过绑架和秘密拘留导致人员失踪,以及其他公然剥夺生命,自由或人身安全的权利”。

 

  • 如前文所述,“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罪行标准与“重大侵犯人权行为”一致,区别在于“严重侵犯人权”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和治外法权犯罪。换句话说,“严重侵犯人权”与“重大侵犯人权”是相同的罪行,但“严重侵犯人权”罪行可以是发生在世界任何地方,可同时由国家行为者或非国家行为者实施。

 

  • 肇事者与人权侵犯行为之间的关系
    • 虽然《第13818号行政命令》取消了《马格尼茨基法案》中要求领导/官员必须与某人权侵犯案件有直接“指挥责任”的要求,一般来说,还是建议在呈件中表明有指挥责任的官员指挥了侵犯行为的实施,而且不可能对侵犯人权行为不知情,且未加以制止,并在侵犯行为发生后拒绝对其展开调查。

 

  • 任何证据表明被指控肇事者犯下的人权侵犯行为并非针对某个特定案件所为,而是具有其广泛性。

 

  • 针对特定肇事者最有力的证据是:提供多人针对指控罪行的独立陈述(例如证人或受害者证词),结合过去已发生的人权侵犯行为的可靠报道,以显示其普遍性质。

 

* 针对腐败案件,或者建议制裁某个组织机构领导/官员由于其实体的腐败案件,那么所提交材料需包括:

 

  • 有关腐败行为性质的详细信息,包括挪用国有资产、没收私人财产以谋取个人利益,与政府合同或自然资源开采相关腐败或贿赂,或为此类腐败收益转移提供便利等行为

 

  • 针对特定的腐败人员,最有力的情况是包括直接和间接证据,表明该人对腐败行为的知情以及主动意图。除了提供证人证词外,还可以提供银行流水记录或其他非公共领域的证据。

 

  • 提供涉嫌腐败人员是在任或前任政府官员,或代表该官员行事之人员,或为该官员提供重要实质性援助、赞助或支持行为的相关证明信息。

 

ê示范文本

 

人权组织此前已确认天津市国保支队在中国频繁犯下酷刑和虐待行为,[9]附录A中,XX人权组织提供了数个案件证据,记录了今年该部门实施的酷刑事件。天津市国保支队在未有拘留证的情况下强行拘留多人,还有数人反映说,执法人员要么穿着便服或是看似黑社会的身份不明人士。这些“执法人员”随后将人们转移到国保支队的拘留场所进行审讯,在此期间,对被拘留者多次实施酷刑。最常见的酷刑手段有殴打,电击,性虐待或强奸威胁,强迫站立,困难姿势,强迫裸体和剥夺睡眠等。

除了XX人权组织提供的以上个案证据外,其他一些主要人权组织亦认为天津市国保支队具有人权侵犯行为的广泛性。人权国际组织(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于2016年7月发布了一份报告,详细介绍了在中国发生的一系列侵犯人权行为,其中包括天津市国保支队的酷刑行为。人权国际组织指出:“许多在押或曾被羁押人员均声称被天津国保支队审讯期间遭到酷刑,” [10]人权国际组织的报道还特别证实了XX人权组织提交的以上个别案件,其中包括高虎(请参见附录A第二段)[11]和杨晓军(请参见附录A第三段)[12]的案件。此外,根据今日人权组织(Human Rights Today)于2018年发布的报告,其中记录了天津市国保支队在2016年和2017年期间发生的几起酷刑案件[13]。人权国际组织和今日人权组织的报告中详细记录了类似的真实酷刑案例,包括殴打,电击,性虐待和强奸威胁,同时审讯人员强迫受害人对犯罪行为认罪等情况。还有人权中心(Center for Human Rights )[14]以及其他组织报告了天津市国保支队的其他个别酷刑行为。

联合国还通过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办公室,就提交给特别程序办公室的有关个别投诉的来文,针对天津市国保支队的酷刑情况采取过行动。早在2012年,特别程序办公室就针对天津市国保支队的酷刑报告向中国发出信函——当年,两位特别程序授权负责人向中国发出有关天津市国保支队对杨晓军实施酷刑的紧急呼吁。[15]在遭受酷刑后,高虎由于其在社交媒体推特上的言论,被指控“聚众扰乱公众秩序”,[16]此举是对言论自由的公然侵犯。今年早些时候,特别程序办公室还向中国发出信函,特别指出有关高虎(请参见附录A第二段)[17]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报告。在2017年的另一份信函中,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详细汇报了天津市国保支队警察对另一位维权人士李磊(请参见附录A第五段)的虐待和酷刑行为。

最后,包括纽约世界(New York World)和德国新闻周刊 (Heute Zeitung)在内具有良好声誉的媒体,也分别报道证实了天津市国保支队的酷刑行径,包括在同样关押过高虎和杨晓军的拘留设施内发生的酷刑。[18]

 

第八部分:适用制裁该案的法律参考

 

* 针对呈件中特定事实适用具体制裁条款,可能需要无偿法律人士协助完成。

* 确保纳入任何进一步解释《第13818号行政命令》以及7031(C)条款的外部定义或来源,以及有关任何特殊情况讨论的来源。

* 如果此前根据任何一项制裁法律实施过类似制裁,则应在此处进行说明。

* 应该尽可能详细说明建议制裁的肇事者在侵犯中所发挥作用,以及有关其侵犯行为的具体证据来源。如果涉及指挥责任肇事者,应该具体说明其工作职责,以及控制或参与了直接实施人权侵犯行为程度。

 

ê示范文本

 

1.根据7031(C)条款“重大侵犯人权行为”制裁

 

7031(C)条款采用了1961年《外国援助法》中定义的“重大违反国际公认的人权行为”标准,其中包括“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未经指控或审判的长期拘留,通过绑架和秘密拘留导致人员失踪,以及其他公然剥夺生命,自由或人身安全的权利。” [19]显然,天津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所进行的持续而系统性的侵犯人权行为符合此制裁标准。

天津市国保支队成员(包括以上列出建议制裁人员)所为显示出,至少从2010年一直持续至今的系统性酷刑和虐待行为。这些行为在美国法律定义下均构成酷刑,因为该国保支队成员以法律之名而行侵犯人权之实,且故意在羁押期间,向被拘留者施加严重的身心痛苦和折磨。[20]不过,美国对酷刑的定义仅适用于在美国领土或其管辖权范围内的肇事者。因此,还必须考虑其国际定义,特别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CAT)中的定义[21],然而这些行为也符合CAT对酷刑的定义,因为公职人员故意施加这些侵犯行为,是为了达到强迫认罪,恐吓或惩罚的目的。

此外,如呈件所述,这些罪行的实施者是中国主权领土内从事侵犯活动的政府官员。因此,这些罪行的肇事者及其直系亲属均应根据7031(c)条款受到制裁。

 

2. 根据《全球马格尼茨基问责法》第13818号行政命令“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制裁

《第13818号行政命令》规定,对外国政府部门的现任或前任“领导或官员”,就其部门或成员参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制裁。尽管该行政命令未明确“严重侵犯人权”定义,但很明显上述所提及的天津市国保支队犯下的广泛侵犯人权行为已远远达到该标准。

此外,此案的侵犯人权行为至少从2010年一直持续至今,纳入的所有证据均符合《马格尼茨基法案》的制裁要求。因此,这些行为达到了“严重侵犯人权”的标准,XX人权组织请求根据《马格尼茨基法案》,考虑对呈件中建议的政府官员就其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制裁。

 

3. 肇事者发挥作用

《第13818号行政命令》规定,对从事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政府部门的“领导或官员”(侵权发生期间在任)进行制裁。7031(C)条款规定对“直接和间接”参与严重侵犯人权的个人进行制裁。如前所述,天津市国保支队属当地公安局管辖,如所附公安局组织架构图所示。

呈件中建议制裁的肇事者,在以上证据充分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发生期间,均于所在公安局和国保支队担任领导职务。此外,呈件中的证据表明,只可能在得到各级单位的领导首肯时,该国保支队才可能系统性实施人权侵犯行为。由于这些侵犯行为的普遍性和频繁性,上述酷刑事件已广为人知而且证据充分,在数年期间持续不断发生,XX人权组织建议制裁显然有参与或知情其领导的政府单位及其下属一直进行的人权侵犯行为的官员。此外,建议制裁的官员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犯人权行为,或努力展开调查以惩罚相关肇事者。

 

第九部分:针对反面证据进行论证

 

* 请勿忽略任何已知的具有争议性,对立性或可能令肇事者开脱罪责的证据。在主动提供此类证据时,请论证为何提请案件仍然符合制裁标准,以及法律规定的“基于可靠证据有相信的理由”的标准。

* 假定美国负责审核呈件的部门将逐一查阅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中国政府的所有公开证据或反驳声明,因此,应在呈件中直接论证此类反驳,因为一旦上交呈件后,我们不太可能再有反驳的机会。

* 尤其要加以说明为何中国就其人权记录,或解决国内人权问题所作努力的反驳声明并不可信,并适当地引用证据。

 

ê示范文本

 

经XX人权组织搜集证据过程中发现,虽然刘军和张瑞遭到天津市国保支队酷刑的事实确凿,但中国政府和官方媒体对此进行了反驳,二位遭到酷刑后不久,由于国际媒体对二位的案件进行了广泛报道,中国外交部随即在例行发布会中对此进行了反驳[22],几乎同时,中国数个官方媒体以同样的口吻对此进行了反驳报道[23],受害者刘军和张瑞甚至被强迫上电视认罪[24],反驳他们遭到酷刑的事实,这与他们不久前与律师会见时的说辞完全相悖。

虽然这些反面证据看似具有争议,但据XX人权组织不久前发布针对中国强迫认罪现象的报告[25],显示出中国广泛使用强迫电视认罪的做法,被拘留者在未经正式审判前,也未经律师在场提供意见,在遭到胁迫的情况下(威胁家人或威胁判其重刑等)上电视说出违心之论。而且,二位在获释后,均在网上撰文披露了被强迫上电视反驳的事实[26]。因此他们在电视上的这些供词根本不可信。此外,还有数个人权组织发布报告显示[27],中国官方媒体并非权威的独立媒体,而是为中国政治宣传服务的工具和喉舌。XX人权组织认为,鉴于呈件中引用了具有良好信誉的机构对二位酷刑侵犯行为的广泛证据记录,亦有证据显示中国政府及其官方媒体一切以政治宣传为主导的本质,因此这些反面证据完全不具有任何说服力。


[1]  如果可能,请提供在线引用链接。示范引用文字:有关国保支队实施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形式的概述,请参见NGO报告A,NGO报告B,联合国报告B以及报告C

[2] 详见新闻报道 A

[3] 同上

[4] 详见西班牙调查报告B

[5] 此处参见NGO报告并引用相关链接 

[6] 详情请参见NGO报告XXXX,第4页

[7] 请参见联合国和NGO谴责声明

[8] 《第13818号行政命令》法规全文(英文),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executive-order-blocking-property-persons-involved-serious-human-rights-abuse-corruption/

[9] 请见NGO报告A,B,C,D

[10] 如果可能,此处提供在线引用链接

[11] 如果可能,此处提供在线引用链接

[12] 如果可能,此处提供在线引用链接

[13] 如果可能,此处提供在线引用链接

[14] 如果可能,此处提供在线引用链接

[15] 如果可能,此处提供在线引用链接

[16] 如果可能,此处提供在线引用链接

[17] 如果可能,此处提供在线引用链接

[18] 如果可能,此处提供在线引用链接

[19] 美国法典 第22条, 2340(d)(1)节

[20] 美国法典 第18条,2430(1)节 (2004),(“酷刑”是指某人根据法律权力的表象下行事,专门对在其羁押或人身控制下的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或折磨,法律制裁带来的痛苦或折磨除外)

[21] 参见《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

[22] 此处提供当次外交部例行发布会内容链接

[23] 此处提供官方媒体报道链接

[24] 此处提供相关视频链接

[25] 此处提供电视认罪报告链接

[26] 此处提供文章链接

[27] 此处提供各人权组织发布的相位报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