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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Apr 2020
新闻

關注王全璋獲釋後人身自由之聯署聲明

2020年4月3日. 中國維權律師王全璋預計將於2020年4月5日獲釋。中國維權律師王全璋於2015年「709大抓捕」期間被捕,遭秘密羈押逾1200天後,於2018年12月26日因「顛覆國家政權」控罪被安排閉門審訊,2019年1月被判入獄4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5年。

為了確保王全璋獲釋後的待遇合乎中國法律及國際人權標準,我們強烈要求中國政府:

  1. 尊重王全璋及其家人意願及權利,讓王全璋立即回北京與妻兒團聚;
  2. 尊重並確保王全璋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尤其是遷徙自由
  3. 確保王全璋及其家人不會被軟禁、長期監視;
  4. 防止王全璋及其家人不再被騷擾或逼害
  5. 確保王全璋兒子能充分行使其平等受教育權

 

王全璋是誰?

王全璋於2007年起在北京執業,經常代理敏感人權案件,包括宗教自由案、土地維權案及新聞自由案件等。此外,他亦曾以筆名在網上發表時政評論,並撰寫有關中國公民社會的報告。「709大抓捕」期間,王全璋2015年8月3日被警方帶走,2017年2月14日正式被控「顛覆國家政權」。

 

司法程序不公

王全璋由被捕至正式服刑前,長期處於秘密關押狀態逾三年,並不被允許會見家人或家屬委託的辯護律師。其家屬委託的辯護律師亦相信因為當局施壓,屢次被迫解聘,並遭當局針對和打壓。法院聲稱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因此不公開庭審。案件判刑至今已逾一年,判決書卻仍未公開。

 

家人一直被騷擾

王全璋之妻李文足為救援丈夫而不斷抗爭,逾30次到最高人民法院抗議,又發起「千里尋夫」等行動。2017年,李文足與其他709律師妻子把行動帶到社交媒體,並分享了「我可以無髮,你不能無法」削髮抗議,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強烈關注。

在李文足為王全璋維權的數年間,公安、國保對李文足及兒子持續騷擾和監控。王全璋開庭前一天,李文足被公安困在北京家中,不准她前往天津法院旁聽。兒子亦因警方向學校施壓而兩度失學:一次是2016年警察下令區內所有幼稚園不能取錄王的兒子;另一次是2019年六歲的兒子上小學,但上學四天就已經因警察數次到學校施壓,再次失學。

 

健康情況堪憂

早於2018年中,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從劉衛國律師口中得知王在羈押期間被強迫服藥,估計曾遭受酷刑折磨。李文足2019年6月首次探望王全璋後,表示丈夫面容消瘦,記憶力衰退,表現焦躁、恐懼。李其後數次探視,亦發現王掉了數顆牙齒,健康狀況令人擔憂。人權捍衛者在審前羈押期間及獄中時常遭受酷刑及不人道對待,常用手法包括:強迫服藥、睡眠剝奪、老虎凳、單獨囚禁、延長盤問過程等。受害人眾多,其中包括維權律師王宇、李和平和謝陽等。

 

恐成為「從小監獄走到大監獄」

王全璋獲釋後,極有可能被送返及軟禁在他的戶口所在地山東濟南。李文足質疑監獄威脅逼迫王全璋遷回山東,直斥當局阻止他們一家團聚。早前李文足收到王全璋的信,信中提及他自己應該回到濟南的原因,以愛妻寵兒的王全璋來說極不尋常。

當局這種處理手法跟對待其他709律師相似,如江天勇律師。他於2019年2月28日獲釋,但至今仍然在河南被軟禁,未能得到他所需的身體檢查及治療。

江天勇律師指出,根據中國法例,獲釋人前往的地方要以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為優先。經常居住地被定義為居住一年或以上的地方。被抓前,王全璋一直在北京居住和工作,家庭現在也依然在北京,因此理應獲准回京。

《世界人權宣言》要求所有個人「(在中國境內的)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權利」受到保障,這個國際標準應當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訂立的為準[1]。在第27號一般性意見,理事會提出所有對遷徙自由施加限制的例外情况:

         1/ 合乎法律要求;

         2/ 只有在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實行;

         3/ 限制性措施必須符合相稱原則;

         4/ 必須與《公約》保證的其他權利一致

         5/ 是暫時性的

因此,限制王全璋選擇住所的自由權利是沒有法理依據的。

王全璋律師及其家人已經受夠苦了。我們促請中國政府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以及《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和第十三條,保障王全璋獲釋後的人身自由,確保不再軟禁、監視或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聯署團體
 

  •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 人權捍衛者
  • 前線衛士
  •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
  • 國際人權服務社
  • 律師助律師基金會
  • 加拿大律師權利觀察
  • 華人民主書院
  • 保护卫士
  • 瑞慈人權合作中心
  •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1]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HRC), CCPR General Comment No. 27: Article 12 (Freedom of Movement), 2 November 1999, CCPR/C/21/Rev.1/Add.9, available at: https://www.refworld.org/docid/45139c394.html [accessed 9 March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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